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52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林基 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陳奎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凌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52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林基 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陳奎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7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