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94號
原告 陳雲清
被告 丁懷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懷特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房屋及所欠租金,前者依起訴時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80,600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後者則依其金額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原告本件訴標的價(金)額合計為193,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1,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