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郁雯 (即 黃生瑞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5,4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