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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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鄉○
法定代理人  鍾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鄒月妹 等四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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