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2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陳義 和
陳俊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10月1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830346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和 、陳俊霖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
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笑氣鋼瓶叁瓶、已使用氣球壹拾個、未使用氣球壹拾捌個
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義和、陳俊霖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5日23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之301號房
(三)行為:吸食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扣案之笑氣鋼瓶3瓶、已使用氣球10個、未使用氣球18個。
三、扣案之笑氣鋼瓶3瓶、已使用氣球10個、未使用氣球18個均
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件社秩法行為所用之物,乃依法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