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朱樹勳
朱祖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得 、 蘇郭玉蜜 、 鄭堯銘 、 郭屘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林麗芳 、 邱四卿 、 賴麗雲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萬元(即起訴狀內附表二所示抵押權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807元。
㈡、請提出被告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葉得、蘇郭玉蜜、鄭堯銘、郭屘、賴麗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供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