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貳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11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8 年11月3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