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413號
原 告 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