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小字第413號
原   告 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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