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屏秩字第6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98年10月19日屏警刑偵二字第09800541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叁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28日下午8時許。
(二)地點:屏東市○○路○○○巷○號「和鑫KTV」宴會廳包廂
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即K他
命(Ketamine)。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坦承不諱。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