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承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銪傳科技有限公司間給
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