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坤松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35681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3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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