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3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張姵晨
被   告  劉耀煌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35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19日上午9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
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長慶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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