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0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尚義柏仁坐月子中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蕙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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