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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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 周江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聲請狀觀之,本件之聲請為二筆債權,故請分別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3,610元及17,103元計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