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劭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建信資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建信資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