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更(二)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更㈡字第46號上訴人 陳新興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 蘇添發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