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354號聲請人台灣瀚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源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陳成麟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成麟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陳成麟固於民國104年2月5日死亡,查被繼承人之子女 陳君豪 雖遷出國外,惟仍尚生存,且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陳君豪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則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陳君豪,依法即無從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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