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965號聲請人 鍾旻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本票相對人係禾遠建設有限公司或禾遠建設有限公司與 邱秀彰 。
二、表明本件本票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