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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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390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陵雲 LingY.Wu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3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丁蓓蓓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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