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474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賴亮妘
邱梅英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賴坤文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賴坤文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賴亮妘應於家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印鑑章。
二、聲明人邱梅英應於家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印鑑章。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