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58號上訴人BIOSUCCESSBIOTECHCO.LTD.兼法定代理人 吳啓明 被上訴人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號4樓住處,於109年5月28日上訴屆期,上訴人延至109年6月9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上訴逾期,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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