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815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姚兆奇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姚兆奇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為未成年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簽立系爭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
109年4月27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