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慧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