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偉庭選任辯護人許正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曾國華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盧彥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偉庭、曾國華、盧彥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