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82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解除職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解除職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農訴字第八九○一五四二七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臺北市,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邱政強法官蘇秋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朱景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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