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退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交通部郵政總局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代表人 鄭宗昌 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郵政總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秘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交通部郵政總局台灣中區郵政管理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係在台中市○○路○○○號,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呂佳徵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藍亮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