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81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入出境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甲○○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代表人 曾文昌 局長右當事人間因入出境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且其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街○○號,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秀真
法官戴見草法官江幸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張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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