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
陳沆河 右上訴人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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