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交上易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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