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劉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於⑴民國92年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按年息百分之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及於⑵民國94年7月27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00,272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美貞│自民國95年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2661││月27日起│││││元│││││├──┼───┼─────┼──────┼──────┼───────┤│002│新臺幣│劉美貞│自民國95年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227611││月26日起││.七一│││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劉美貞│自民國95年04│至清償日止│按月300元整│││227611││月26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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