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辛○○
己○○庚○○甲○○戊○○丁○○○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為使雙方有和解之機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柯彩燕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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