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三賢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