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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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490號原告探索21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增惠 訴訟代理人 黃昌勝
簡俊丞 魏建華 被告 謝汶秀 訴訟代理人 鄭百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 肆佰叁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被告辯稱伊房屋滲漏水係公共管線滲漏水所致,原告卻長期置之不理,被告已損失達數百萬元,然並未向原告求償一節,縱係屬實,然此尚非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被告不能執為同時履行之抗辯。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