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映廷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九時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機車,沿宜蘭縣○○鄉○○路,由宜蘭往羅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三之四號前處時,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雖為雨天、夜間,然有照明設備、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致所騎乘之機車右前側葉子板撞擊路旁停放之不詳車號自小客車保險桿後,車身向左傾倒滑行,於倒地滑行過程中,擦撞右側行人 李張阿屘 ,李張阿屘擦撞後,彈起跌落至路邊,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腦內出血、左小腿瘀挫傷、呼吸衰竭等傷害,致呈深度昏迷,無語言能力,眼睛無法睜開,呈植物人狀態之重大傷害。
二、案經李張阿屘之配偶乙○○告訴暨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騎機車右前側之葉子板部分撞到路旁之汽車保險桿後,就倒地滑行,當時路上並無行人,我沒有撞到被害人云云。惟查:告訴人因被告駕車肇事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腦內出血、左小腿瘀挫傷、呼吸衰竭等傷害,目前成植物人狀態,屬於重傷狀態,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一張及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被告雖主張本件並未擦撞被害人,然由被告所受前揭傷勢判斷,被害人之傷勢為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腦內出血,此一腦內出血之狀況,應係經頭部重擊所產生之傷勢,此業有羅東博愛醫院 羅博醫 字第九OO二一二一一一一號診斷證明書處理意見中記載可佐:「、、、,經查頭部撞擊傷、、」,再由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顯示之機車刮地痕(一直線且長達八公尺)及被害人倒臥位置研判,被告於撞及不詳自用小客車後,其速度已遭一定程度之減緩,尚且產生長達八公尺之刮地痕,足見被告當時車速甚快,而依據告訴人所橫躺之位置距離刮地痕一、八公尺之距離,以及被告腿部所受之傷痕約於腳底往上五公分至十八公分處之位置(約小腿處),由此二個客觀事實推斷,被告機車車身於倒地滑行過程中,因速度甚快且衝擊力道甚大,擦撞被害人小腿處後,被害人因而身體彈起往旁邊快速掉落下,頭部遭到重擊,因而產生腦內出血之傷害,是被告辯稱並未擦撞被害人應為卸責之詞。此外,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一紙等附卷足資佐證,本件被告確實擦撞被害人之事實應足以認定。
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訂有明文。本件被告甲○○騎乘機車自應注意上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依當時雖屬夜間、雨天,然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不注意,以致肇事,致被害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而刑法上所謂「因果關係」之認定,依據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四O四號判例要旨:「過失責任之有無,應以行為人之懈怠或疏虞與結果之發生,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而由本案中,因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擦撞路旁自小客車保險桿,其有過失,如前所述,被告此一過失行為,造成機車傾倒滑行,對於路旁行人以及周遭車輛之危害性應係明確可見,且應為被告得以預見,而因此一過失行為擦撞路旁之被害人,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重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屬明確。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駕駛汽車,因過失致使他人受傷,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對本件車禍被告係肇事之主要原因且其過失程度甚大、對被害人身體健康所生之危害,以及於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毓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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