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倪瑞伶 訴訟代理人 倪黃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