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張耿輝 訴訟代理人 候傑中 律師被告 曾湘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基簡字第118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鄭虹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