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 顏福榮 訴訟代理人 王月珠 被告 周厚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為: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1樓房屋屋頂完全修復,並據原告提出估價單2份,合計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裁判費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對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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