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3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楊智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9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