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蕭榮瑩
吳祐吉
被 告 簡茗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