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3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段菀婷段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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