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4號
原   告  郭西香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楊孟凡 律師

被   告  陳榮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0日星期三上午9點
40分在本庭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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