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5377號
原 告 王玉蓮
吳稱雄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厚成 律師
謝智潔 律師
被 告 傅聿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稱雄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玖元為原告
吳稱雄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告因原告吳稱雄為其仲介不動產買賣而結識,被告於民國
106年2月13日向原告吳稱雄表示其於同年2月17日將前往大
陸地區,故委請原告吳稱雄代為照顧被告所飼養之寵物犬2
隻(下稱系爭寵物),並口頭表示願給付每日新臺幣(下同
)1,000元之費用,並同意原告吳稱雄之友人即原告王玉蓮
一起協助照顧系爭寵物。原告吳稱雄於106年2月16日17時許
至被告家中接走系爭寵物,並於同年2月25日下午將系爭寵
物送返被告住處,照顧期間共計9日,被告自應依約給付報
酬9,000元(1,000元×9日=9,000元);又縱認兩造間並無
給付委任報酬之約定,依習慣或事務之性質,即通常小型犬
住宿收費標準,原告吳稱雄請求每隻每日500元之報酬亦屬
適當。另於照顧期間,由原告王玉蓮即委任人同意代為履行
委任事務之第三人,實際支出相關費用合計1,329元(含洗
澡費600元、洗毛精350元、濕紙巾79元、肉食費300元),
原告吳稱雄自得依系爭委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處理委託事
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1,329元及委任報酬9,000元,共計10,3
29元之款項。
㈡被告知悉原告王玉蓮為肢體障礙人士後,即為如附表所示之
歧視性言論,而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之
規定及善良風俗,嚴重侵害原告王玉蓮之名譽及尊嚴等人格
權,原告王玉蓮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20,000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第546條第1項、第547條
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玉
蓮1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稱雄10,329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將系爭寵物交付原告吳稱雄代為照顧,乃
基於2人間過往之私誼,純屬朋友義務幫忙性質,並無約定
每日1,000元之報酬,被告僅同意支付洗澡費與狗食費,故
對原告請求洗澡費600元、洗毛精350元、濕紙巾79元、肉食
費300元等節不爭執。另被告雖對原告吳稱雄請原告王玉蓮
協助照顧系爭寵物一事並無意見,然被告事後得知原告王玉
蓮為行動不便之殘障人士,進出須靠輪椅行動,被告考量系
爭寵物活潑好動,遛狗亦須使用繩索,此恐致原告王玉蓮發
生意外傷害,而僅單純針對原告王玉蓮無法勝任溜狗行為一
事為客觀敘述,並無歧視王玉蓮或為人身惡意攻擊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及處理委任事務必要費用
部分。
1、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
,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28條
、民法第5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委任契約非以受任
人受有報酬為要件,倘受任人主張其得請求報酬,即應就此
有利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民法第547條規定所謂依『習慣』
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前者一般指地方習慣或商業習慣
,後者如受任人以事務之處理為其職業者,始足當之(最高
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24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從原告吳稱雄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內容,固可見
原告吳稱雄於前揭期間,有向被告報告其處理照護系爭寵物
等委任事務之進行狀況,堪認原告吳稱雄主張兩造間已就前
開事項達於委任契約之合意乙情為真。然被告否認兩造有約
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每日1,000元之委任報酬,原告吳稱雄自
應有系爭委任契約乃「有償委任」一節舉證證明之。而觀諸
原告吳稱雄提出用以證明被告同意付款之LINE對話紀錄,所
載「①『被告:好購買實務跟洗澡費用我會付給你………(
原告:何時付款?)被告:我會放在信封裡面拿到你公司(
原告:何時)被告:明天你們公司上班嗎(原告:明天上班
日)被告:好那就明天我會拿過去』;②『(原告:再強調
一次,這是我女朋友替妳的狗付的錢。)被告:我再強調一
次我會拿到你公司這是你的是我又不認識你女朋友幹嘛要耍
賴啊』;③『被告:你要當著你們店所有的人面前慎重地跟
我道歉我們把所有經過都講出來放心我會付你這一個狗食物
的錢以及洗澡的錢』;④『被告:不用用雙關語我只答應你
付小狗洗澡跟小狗的食物的錢………被告:你放心我答應就
是答應要給的洗澡費以及食物肺用一毛不減』;⑤『被告:
洗澡費用跟食物費用我會負責只是我心痛我如此對待你誠信
誠意可是你為什麼要欺騙我隱瞞我這麼多事情讓我的狗小孩
們受苦你女朋友也受苦而且現在謊話連篇吃了草莓還說沒有
我真是服了你了怎麼有這樣的人呢』;⑥『被告:你放心一
千多快我早就放好了』」等情,除可見被告同意給付照護系
爭寵物所支出之洗澡費及狗食費外,未見被告有何允諾給付
每日1,000元委任報酬之表意;再衡以兩造於本院言詞辯論
時均表示每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數通為渠等平常之互動模
式(見本院卷第63頁),且兩造就本件委任事務之聯繫及報
告亦係以傳送LINE訊息之方式為之,則兩造果若有就系爭寵
物之照護達成每日1,000元報酬之合意,何以未見諸原告所
提出之歷次LINE對話紀錄中?綜上各情,實難認原告吳稱雄
已就兩造間確有約定委任報酬乙事舉證以佐其說,自堪認系
爭委任契約應為無償委任,原告吳稱雄即無依系爭委任契約
請求給付報酬之權利;又原告吳稱雄及王玉蓮均非以照護寵
物犬為營業之人,揆諸首揭判解說明,原告吳稱雄亦難依民
法第547條之規定,依本件委任事件之性質、習慣而請求給
付委任報酬。至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照護系爭寵物而支
出之1,329元費用一節,既為被告所不爭執,即堪採認。從
而,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1,329元之委任必要費用部分
應屬有理,逾此範圍,為無理由,則予駁回。
㈡原告王玉蓮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部分
1、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
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
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害名譽權
之侵權行為。行為人於言論自由權之行使,倘因故意或過失
致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有關侵害
名譽權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
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
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參照
)。第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
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
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
,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
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
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
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
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
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
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
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
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
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
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保
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
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
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
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
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
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
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
參照)。
2、經查,原告王玉蓮主張被告以LINE通訊軟體與原告吳稱雄對
話時,被告曾鍵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固經原告王玉蓮提出
LINE對話紀錄可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惟上開前開對話訊
息,僅於兩造間傳遞,並無達使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共
見共聞之程度,核無散佈於眾之情事,自無發生貶損原告王
玉蓮社會評價,致其名譽權受損之結果。再者,細繹被告前
開LINE訊息內容,並無抽象謾罵原告王玉蓮之文字,而均係
對原告王玉蓮照顧系爭寵物一事提出個人評價,其中遣辭用
句縱有斲傷原告王玉蓮之主觀感受,然個人評論及意見均屬
前揭大法官釋字所揭櫫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而不具違
法性,被告所為非屬不法侵害行為,原告王玉蓮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20,000元,即無理由
。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照護系爭
寵物之費用,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吳稱雄自得請求被
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2日(見本院卷第
2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吳稱雄請求被告給付吳稱雄1,32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6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均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北 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楊婷雅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合計1,440元
附表
附表
┌──┬───────────────────────┐
│編號│內容│
├──┼───────────────────────┤
│1│他是身障人我今天才知道那真的辛苦他了那你當時│
││為什麼還要那麼相苦來幫我照顧狗呢而且你們照顧│
││的日期跟費用是不太正確的。他付的費放心我會還│
││他的。難怪母狗回來變得有點點孤僻公狗還是一│
││樣活潑│
├──┼───────────────────────┤
│2│吳先生你若是早點說你的女朋友是殘障人士我絕對│
││也不敢讓他照顧小狗因為肯定沒辦法溜狗這樣子不│
││就是雙方找麻煩了嗎你們為什麼不坦誠地告訴我呢│
├──┼───────────────────────┤
│3│我現在非常心疼我的狗狗你的女朋友可能連自己都│
││照顧不好的人如何去照顧兩隻狗嗎吳先生你為什麼│
││要隱瞞你女朋友是殘障人士嗎幫幫忙好不好怎麼│
││會有這種事情│
├──┼───────────────────────┤
│4│桶了一刀!你不要怪你母親不答應你們的婚姻,我也│
││是一個母親。你有些自私了,你是獨子呀!│
├──┼───────────────────────┤
│5│我現在真的不了解你了?但你找一個腿殘障的人如何│
││照顧及溜狗呢?愛犬屋都說狗又不髒幹嘛要洗澡?我│
││們之間有談定照顧狗的金額?我不會忘的,而且你為│
││何要前一天帶走狗?就為了跟我多要一天的錢?我真│
││的不知道你到底是怎樣的一個人了?關於您的私事我│
││無權過問,但想想父母的心吧?│
├──┼───────────────────────┤
│6│所以你們的狗是宅狗,來陪伴你女朋友的。 舍利子 是│
││動物及人身上的結石及燒不化的物質,你去看看書吧│
││!我是比譽是可以陪伴他們及溜狗的朋友,不是殘障│
││的人。起去任何一家寵物店問問這樣的人可以照顧兩│
││隻狗?我現在是氣憤並心疼我的狗孩子們,你懂不懂│
││?說實話我心裡怪你太過份了,你不賠償我│
├──┼───────────────────────┤
│7│你還要賠償我心里面的痛苦損失呢?但算了!我們找│
││個協調處吧?│
├──┼───────────────────────┤
│8│因為這個工作,本來腿殘障的人就是無法勝任的。你│
││去問任何人他們的想法都跟我的一樣的,你不要再硬│
││辯解了│
├──┼───────────────────────┤
│9│你這樣子對待我的狗我還願意這樣子見你嗎你女朋│
││友是誰啊我不認識你以前為什麼不介紹呢而且讓│
││我清楚這個狀況你想我會讓你們照顧我的狗嗎抱著│
││他睡覺我還真怕壓到他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