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356號
原   告  李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鈺婷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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