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739號
原 告 宋玟瑾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
被 告 武漢國小
法定代理人 沈樹林
參 加 人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兩造之辯論未盡
完足,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並應就被告是否有民
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之適用及期間等事項為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