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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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丁○○
己○○○丙○○被告戊○○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五千九百五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於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原告丁○○、原告己○○○,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丙○○,有送達回證三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曾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