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0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博文
法官洪文慧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與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