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員工認股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許振昌 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員工認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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