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內關於「刑法第321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內關於「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均誤植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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