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607號債權人 洪德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德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按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
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為此,請補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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