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佳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7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佳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高佳文因違反竊盜、傷害、幫助詐欺等罪,分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各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附表: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佳文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惟附表編號3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99.12.13應更正為99.6.21」。